“家庭本位”和“个人主义”可以兼容吗?|陈晨捷(11)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当然,对于“公正”乃至“正义”的目标而言,仅有“对等性”“平等性”是不够的。赵汀阳先生认为“对等性”与“互换性”是“公正”的两个基本特征,他说:“首先,公正表现为对等性。这意味着允许存在着某种假设X,然后在X的基础上要求对等。这样可以保证在给定价值标准下的公正关系;其次,公正进一步表现为互换性。这意味着任何一个可能的假设X,即使它能保证对等,也必须被证明为在互换方式中是有效的。这一地位互换原则可以消除在设立价值评价标准上的不公正。”儒家的“报”逻辑上要求并促进“对等性”,而在形式上则表现为“互换性”。西季威克认为:“对于任意两个不同的个体,A与B,如果他们各自情形上的不同并不足以成为在道德上加以区别对待的根据,那么,如果A对B的行为不能反过来同时使B对A的同样行为同样是正确的话,这一行为就不能被称为在道德上正确的行为。
”要证明A的行为正确,必须符合以下逻辑:A怎么对B,B也可以以同样的行为对待A。基于“报”中所包含的“对等性”与“互换性”要求,为避免对方反弹或者报复,如果A不愿被B如何对待,那就不能如此去对待B(“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以鲁边·阿普列相认为“黄金法则”(金律)是从“以牙还牙报复法”转化与普遍化而来的,其说不无道理。“报”中所蕴含的“平等性”与“互换性”将为未来生成的社会秩序提供理论基础与伦理保障:平等的主体通过协商达成的“价值共识”或者制定的社会规则必须符合“互换性”的要求,以此确保其公正性,使人们普遍受益,此即所谓“报者,天下之利也”。
以“同态复仇”为例。“以怨报怨”或“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常因其“野蛮”“残忍”备受诟病,然其在古代社会却有正面而积极的价值。古巴比伦时期的《汉穆拉比法典》,是一部比较全面反映同态复仇习惯、充分表现同害刑的报复规则的古法典,其中第196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弄瞎了一个人之子的眼睛,那么也应弄瞎他的眼睛。尽管其有区别对待自由民与奴隶之不足,但其法则大体遵循此一精神:损坏他人的眼、齿、骨等身体器官和肢体的,要给予加害人以相同的损坏;造成他人死亡的要偿命。洛克把“谁使人流血的,人亦必使他流血”当作“自然法”,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有处死一个杀人犯的权力,以杀一儆百来制止他人犯同样的无法补偿的损害行为,同时也是为了保障人们不受罪犯的侵犯”。康德也支持“报复的权利”,因为公共正义要求遵循“平等的原则”,尽管不能在所有的情况下都严格采用“以牙还牙”的报复原则(比如“在谋杀罪与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的问题”),“但是,作为效果来说,可以在实践中始终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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