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俊霖|论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的边界——以规则与原则的区分为切入点(13)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一定意义上,公领域中的个人信息本就是公共领域的组成部分,理应为公众所获取和使用。所以,公域保留原则的意义在于,避免信息主体任意阻断个人信息在公领域的流通,以捍卫个人信息的社会性和公共性。
5.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体现了成本收益的思维方式,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换取尽量多的回报。效率原则在许多法律领域都是一项重要原则,其正当性可追溯到法经济学和功利主义的相关理论中。特别是在仅靠法教义学难以给出明确答案时,效率就成为一项重要的评判标准。效率原则反映了法律规则中的经济理性,“效率最大化意味着财富最大化或者成本最小化”。除了分析当事方之间的成本收益,效率原则亦非常关注法律制度自身的运作成本。例如,个人信息处理中,若信息主体所需知晓的内容过于复杂,或作出同意的操作过度繁琐,则同意行为可能成为个人所急于摆脱的负担,导致同意规则在实际运作中低效甚至无效。又如,若同意行为采取一刀切式的书面单独同意方式,虽能激发个人的审慎态度,却极大提高了处理个人信息的成本,故未必是最佳选择。从效率原则出发,在不违背明确性、自愿性的前提下,允许勾选点击、概括同意等更快捷的方式。
实际上,个保法仅要求处理个人敏感信息时需单独同意(第29条),对一般个人信息则可采取概括同意、勾选点击等方式。
综上所述,以上法律原则可发挥重叠共识的功能,使不同学说暂时搁置价值信念上的分歧,形成商谈和论辩的开放领域。需特别说明,上述部分原则并非源自个保法总则条文,而更多是“源于法学上的认识”,旨在对法秩序的意义脉络和主导思想进行把握。毕竟,“分析界定法律概念,将浩如烟海的法律规则化约为一系列井然有序的原则”,本身就是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也是推动法律改革和创新的重要内容。当然,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并非盖棺定论的封闭集合。随着立法的转变、裁判经验的积累及法学理论的演进,原则亦将呈现出开放性和流动性。新原则会被吸纳进来,旧原则可能被抛弃。
四、原则碰撞与知情同意的规则边界
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五项原则后,接下来的工作是从原则出发开展法的续造,具体构建知情同意规则。知情同意是实现信息自主原则的主要手段,因此,规则构建的问题可转换为原则间的碰撞。化解原则冲突的过程,就是厘清规则边界的过程。首先,本部分简要阐述信息自主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并确立原则之间的碰撞法则。其次,借助对相关原则的排序和平衡,创设规则的例外情形或限定条件,使知情同意的适用范围从模糊走向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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