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俊霖|论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的边界——以规则与原则的区分为切入点(14)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相关原则及其碰撞法则
对知情同意规则边界的讨论,可以化约为相关法律原则之间的碰撞。“原则提出了法律体系要去追求的价值目的,而规则提供了实现它们的手段”。对规则边界的具体化建构,即对于其背后的各项原则进行权衡取舍。知情同意规则的相关原则可划分为三类:扩张性指令、限缩性指令和辅助性指令。信息自主原则属于扩张性指令,要求知情同意的适用范围尽可能扩大。知情同意的目的是实现信息自主,因此,若无其他原则的约束,则知情同意的边界将不断扩张。然而,信息自主与正当必要、公域保留存在冲突,所以,后两者作为限缩指令,对知情同意的适用范围起到限定性作用。此外,当存在多种创设规则的方案时,可引入效率原则作为辅助性指令,对不同的策略进行取舍。故此,法律原则之间的碰撞和权衡,直接影响着知情同意的适用边界。需要说明的是,公开透明原则不直接影响对知情同意的适用边界。
尽管知情同意有助于实现公开透明,但后者仅是附带效果而非主要目标。同时,由于知情本是同意的内在要求,因而在划定知情同意规则边界时,公开透明原则已被信息自主原则所涵盖。有鉴于此,以下主要分析信息自主、正当必要、公域保留以及效率原则之间的碰撞和互动。
处理原则间的冲突时,本文采用一种简单的层次性优先级法则。首先,正当必要原则居于优先级的最高层,对知情同意的边界进行限缩。其次,第二层是信息自主和公域保留原则,两者优先级相同,无法直接压倒对方,而需在具体场景中进行权衡。最后,效率原则的优先级最低,当出现多种难分伯仲的多个选项时,效率可作为打破僵局的最后砝码。需承认,这一碰撞法则仍有不小的改善余地,例如借鉴比例原则、权重公式等框架进行更精细的衡量。尽管如此,这一简单的碰撞法则可以有效地展示,如何将知情同意的边界划定问题转化成法律原则的权衡取舍。
正当必要原则的限制作用
诸项原则中,正当必要原则具有最高的优先级。正当必要原则与其他原则之间,并非是全然对立冲突的关系。该原则可以直接叠加到其他原则上,或作为化解原则冲突的平衡性准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正当必要之于个保法,与比例原则之于行政法有些相似。对同意规则而言,正当必要原则的限定性主要体现在对信息处理范围和方式的约束上。信息处理者应“只处理满足个人信息主体授权同意的目的所需的最少个人信息类型和数量”。个保法第6条规定,应“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这也可视为对正当必要原则的延伸。此外,个保法全文中多处出现“必要”“必需”的字眼,也从侧面说明正当必要原则已成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反过来说,若信息处理者在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以及信息种类上超出必要范围,则即使信息主体在事前已充分知情并自愿作出同意,亦不足以证明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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