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俊霖|论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的边界——以规则与原则的区分为切入点(1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2.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要求,处理者应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重要事项予以全面披露,促进信息主体对相关事项的知情与理解。某些情况下,个人无法拒绝处理者进行个人信息处理,但是在公开透明原则的保障下,个人仍有权了解处理活动的进展情况,并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更正、补充,从而避免处理行为得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处理结果。实际上,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以及取得用户同意的规定,都可以被视为通过加强公众参与来实现公开透明的具体方法。个保法第17条对处理者的告知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告知的内容和告知方式。此外,针对因合并分立而转移个人信息(第22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第23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第31条)以及数据跨境(第39条)等不同情况下,个保法均对告知义务的内容加以细化。此外,公开透明原则与信息自主原则密切相关:
若无公开透明,则信息自主无从谈起,而若无信息自主,则公开透明的价值和作用亦无法体现。在划定知情同意的边界时,信息自主和公开透明之间没有明显冲突。
3.信息自主原则
信息自主原则,是个体自主价值在数字社会的一种时代表达。实际上,知情同意的正当性源于信息自主原则,两者的关系恰如手段之于目的。有人误将知情同意视为一项原则,可能是由于把知情同意和信息自主原则画上了等号。不过,信息自主原则显然比知情同意规则更加抽象和宽泛,其实现手段还包括携带权、删除权、更正权等。信息自主的正当性基础,可以在私法和公法两方面得到支撑。从私法角度而言,信息自主体现了平等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思想;从公法角度来说,信息自主原则体现了对公民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在基础权利层面,信息自主属于私人生活自主决定权的范畴,旨在保护个体对其私人生活事务的自主决定,保障个人在私人领域自主发展其人格的可能性。“在私人生活领域,只要不影响公共利益,就应当尊重个人对其私人生活的判断和决定,这也是保障个人私人生活安宁和个人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
”因此,保障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实质上是为了促进个体人格尊严的健康发展,避免个人私生活被任意打扰。
4.公域保留原则
公域保留(或公共领域保留)原则意味着,不可对公共领域中的个人信息恣意删除或私有化。公域保留与信息自主原则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张力和冲突。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因而与私人生活的安宁性有着密切关系。毋庸置疑,倘若个人信息仅在私人领域内发生影响,则法律缺乏充分理由对信息自主权加以干涉。然而,个人信息同时处于私领域和公领域的交汇处,对公领域的形成和发展发挥着重要影响。个人信息的标识功能使其成为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桥梁。个体在社会中开展活动、参与社交和展示自我的过程中,必然会披露、公开自己的身份,同时收集和处理他人的信息,并将信息进行加工后重新输入公共领域,从而形成信息积聚和传播的正反馈。可以说,个人信息是形成公共领域的基本素材。如果公共领域中的个人信息这一“原材料”被刨去,则产业创新、政府治理甚至社会发展都可能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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