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俊霖|论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的边界——以规则与原则的区分为切入点(1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基于公域保留原则,信息处理者在处理公开领域中的个人信息时,无需在事前取得同意。然而,若超出必要正当的限度,则行为人应在事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效率原则的辅助功能
相较其他原则,效率原则的优先级最低,起到辅助性的作用。对其他原则权衡后,若存在多个不分伯仲的方案,此时可借助效率原则筛选出其中的最优选择。例如,个保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规定,若个人信息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则无需取得同意。这一例外体现了效率原则的考虑。现实的一个同意动作(如点击、签名等),可能被多个法律规范所指涉,产生法条竞合的效果。若规范彼此间并不排斥,则可予以“并行适用”。比如,消费者注册电商平台账户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后点击提交,这一行为构成了对包括服务协议、法律声明、隐私政策等多个协议的一揽子同意。其中,既包括合同要约的承诺,也包括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不妨设想,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在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外,还必须针对合同所需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单独作出同意。
这种重复劳动不但显得冗余,还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提高了交易成本。若当事人一方面同意订立合同,另一方面却不同意对方收集和处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个人信息,则双方合同关系将难以为继。故此,“合同所必需”这一例外规定,其正当性可得到效率原则的支撑。实际上,该规定并未削弱信息自主原则。当事人如欲拒绝他人收集其个人信息,可直接拒绝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同意行为以明示为原则,其表示形式比合同法中的意思表示更严格,故应将合同必需信息的例外规定限定于明示订立的合同关系。此外,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前合同关系”可能非常模糊,故不宜将“缔约磋商或者初步接触的情形”作为知情同意的例外。
结语
在个人信息保护这一方兴未艾的领域,基尔希曼的那句“立法者的三个更正词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献成为废纸”,尽管过于偏激,但确有警示意义。研究若只关注偶然,研究本身就可能变成偶然。法律颁布或修订后,原本有争议的问题也许就成了老生常谈。故此,有必要对本文的论证方法进行提炼总结,指出偶然性背后某些更具恒常性的理论思考。简言之,对“规则—原则”的区分,是一个贯穿始终的线索。本文首先澄清了知情同意是法律规则,并从事实层面澄清了该规则的性质和表示方式,接下来提出五项原则作为理论建构的中层结构,最后以原则碰撞的方式确定规则的适用效果。笔者认为,唯有站在体系化视角,把握了概念、规则、原则之间的意义脉络后,才能厘清知情同意的规则边界。此外,体系化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议论的过程:通过理论学说之间的言语博弈,推动法律体系从混沌走向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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