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摘录|纪海龙、李忠夏等:私法中的自治与他治(4)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公平原则在我国民法里被特别强调,其实有我们特殊的历史背景。如果看《民法通则》,在《民法通则》里,讲到公平的时候,是和“等价有偿”放在一起的。我们看1980年代《民法通则》前的民法教科书,里面是不写公平原则的,在此之前也没有人提公平原则。为什么那时不讲公平原则呢?因为在有阶级斗争的时候,阶级与阶级之间就是不平等、不公平的,在阶级斗争主导的的观念背景下,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如果讲公平那就是不对的。只是到了后来开始改革开放,我们开始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进而市场经济。两个主体之间,如果我要从你那里取得一些东西,必然要强调我要给你相应的一些东西,所以当时为了反对“计划”的情况下没有对等交换的现象,于是在《民法通则》里专门写了“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各位要注意,它专门强调等价有偿。但是实际上,什么是等价?
有偿我们知道,有偿是说有给付就有对待给付?什么是等价?为什么要有偿?难道无偿不可以吗?无偿当然也可以。比如,我想向你赠与一个东西,那肯定可以,法律规定有赠与合同。什么是等价呢?如果赠与也是可以的话,我把价值500块的手机送给你,如果法律上允许这样赠与的话,自然也应该允许我把这个手机用10元的价格卖给你。虽然说差了490块钱,但是我就想用10块钱卖给你,你也同意,这当然可以了。可见只从所谓的客观价值角度看是不是公平,是不对的,最重要的是你情我愿,是私法自治。
而且,我们还可以继续思考,什么是等价呢?从现在经济学的观点看,一个物品的价值是主观赋予的,价值是主观的。假如说有一本书,这本书是李忠夏老师用过的,那它对我来说,同样一本书虽然市价只有20块钱,但是李老师用过的书对我来说值2000块钱,但是对张文龙老师来说可能2块钱都不值。价值是主观赋予的。我们市场之所以能够出现交换,就是因为每一个人对同一个东西的评价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同样一批钢材,我认为这批钢材在我这里能发挥100万的价值。你是出卖方,你认为这个钢材在你手里的价值顶多是95万,我和你就会在95到100万之间达成一个交易。如果我认为这个东西的价值低于95万,那我和你之间是不可能有交易的,因为价值是主观的,价值是每个人给它赋予的。
公平和等价有偿,连在一起我们就知道,公平原则有独特的历史背景,它是为了解决当时特定背景下因为不自由而导致的不等价、不有偿的问题,它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接下来看诚信原则。我们经常读到诚信原则是“帝王条款”,感觉诚信原则是特别厉害的一项原则。但我想说的是诚信原则在整个民法体系中适用于特定的领域,主要是适用于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我举一个小例子,比如说我家里要刷墙,然后我和你签订一个承揽合同,雇佣你去我家刷墙,你拎着油漆桶走到我的房间,你在刷墙的时候肯定想到要把地板遮上,否则油漆倒到地板上特别难清洗。你也要想到不要把我家里的绿植弄坏了,这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如果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附随义务,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怎么解决?由于你是债务的履行人,所以你履行你的债务,你要遵循诚信原则,做一个好人,所谓做好人不是说把东西随便给别人,而是说和别人交往时,要时时刻刻在一定程度上关照和交往中的其他人的利益。这是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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