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摘录|纪海龙、李忠夏等:私法中的自治与他治(5)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大家会想,这和私法自治有什么关系呢?那么大家想一下,我刚刚举的刷墙的例子,如果我和你进行充分的协商,所谓充分的协商是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把我们想到的所有问题全都协商一遍,会不会在合同里加个条文,这个条文就是,你在履行义务的时候要照顾我的利益,不要把我的绿植弄坏,对我的地板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如果在没有交易成本、时间无限、充分协商的情况下,我们肯定会谈出这样的合同条款。诚信原则是不是对当事人充分协商之后的结果的模拟?
稍微总结下前面讲的。平等原则的地位比自愿原则稍微低一点,公平原则其实是对自愿原则的一个支持或者补充,诚信原则其实也是对自愿原则的一个支持或者补充。
《民法典》第8条规定不得违法、不得悖俗,这是实打实的对自愿原则的一个限制。下面我如果只说某条某款,没有专门说是什么法的条文,那我就是指的是《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这是第一款。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这两款内容都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它们就是所谓的外在的一些力量对于交易的干涉。今天讲到最后一部分,我们就会思考说,像违法、悖俗的法律行为无效,这些制度和私法自治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我也可以说一个小的结论,就是这些按理应该说是公的自治的结果。公的自治压制了私的自治,这是最后要讲到的。
第9条是绿色原则,先不管。上面大概讲了这几个基本原则之后,你会发现貌似确实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就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是民法中的老大哥。如果说要找一个帝王原则的话,那就是私法自治原则。
接下来我们想一下,为什么要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因是什么?私法自治能够实现哪些功能?基于私法自治实现了哪些东西?这些都是所谓私法自治背后,或者说私法中的自由背后的根基。基本上是两个或者三个。两个就是一个是哲学的;另外一个是经济学,或者说功利主义的。
哲学的话,可以首先提一下康德对法的定义。康德是怎样定义法的呢?即所谓法或者是权利,权利指的是主观权利的那个权利,Recht这个词在德文中又是法又是权利,所以你们看马克思的书会看到“法权”这个词,你们上中学政治的时候可能也遇到过法权这个词。康德对法或权利的定义,翻译过来就是,“法(权)是此人之意志选择与彼人之意志选择,在一个普遍的自由法则下,得以共处之条件的总和”。意志选择德文是Willkür,这个词很多人翻译为“任意”、“任性”等,但我认为翻译为意志选择更准确。此人的意志选择就是指我的自由,基于我的意志做出一些行为。康德区分Wille和Willkür,即区分意志和意志选择这两个词,意志是纯粹实践理性,指向的是普遍法则而非具体行动,类似立法者;意志选择涉及行动,类似于执法者,是面向行动的意志,即有一个决定要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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