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摘录|纪海龙、李忠夏等:私法中的自治与他治(7)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但是如果没有自由的交换,资源是不会过去的,即资源不会得到一个很好的分配,市场是无法形成的。
我记得薛兆丰曾经在一本书里拿铅笔做例子。一根很简单的铅笔,生产的过程是需要世界上各个不同的角落、各个不同国家中很多人的分工协作,才能把一根铅笔生产出来。这个协作怎么实现?通过自由的交换来实现。如果没有私法自治,所有的这些都不可能。这是第二个论证。
或许可以提及的第三个,是关于自由和责任。传统经济学的论证说“你是自由的,因为人是理性的”,即每个人是理性的,所以要赋予他自由。但实际上,人未必是那么理性的。另一种论证方式可以是,因为人不是那么理性的,所以要赋予人自由。因为只有经过你自由的决定之后出现的所有后果,才应该由你来负责,所以自由和责任天然相联。不管你是理性还是不理性的,你自由做出来的决定,你都要为此负责,否则没有人能够为你负责。这个是从自己责任的角度做的论证。
无论如何,这几个点是对私法自治的一个论证,或者说私法自治能实现哪些功能。
接下来举几个民法里的具体例子来先简单说明私法自治。比如说赠与合同是《民法典》第657条规定的,用赠与合同举例是想跟大家说,我要想送给你一个东西,是要经过你同意的。我不经过你的同意,没法送给你东西。有的同学会想,为什么赠与一定要通过合同的方式?为什么赠与必须经过受赠人的同意?举个生活中的场景,比如说你是一个漂亮的女生,有很多的追求者,这个男孩你比较喜欢,那个男孩你有点讨厌,那个你有点讨厌的男孩每天都堵在你的教室门口,给你买各种各样的东西。他给你东西,向你示好,但是你的内心很多时候会说“为什么要一直来烦我呢”。当然啦,有的姑娘也未必觉得烦哈,但肯定有不少会觉得烦的。再比如,在很小的时候叔叔阿姨会给你一些东西,你有的时候会觉得是一种负担。赠与为什么需要经过受赠人的同意?这是因为,哪怕是法律上的“加利”行为也要经过得利人的同意。
这是要尊重他的自治,尊重他的自由选择。
下面又有几个例子。第575条是债务免除,原《合同法》中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务就终止”。这次《民法典》新增加了一个但书“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如果大而化之的讲,债务人或许当然会愿意让自己的债务被免除。但实际上也未必,债务人未必想把自己的债务免除。有的债务人觉得免除我的债务是对我的侮辱。如果说只需经过债权人的意志就能把债务人的债务免除了,那么这是没有尊重债务人的私法自治。所以我们法律就给了债务人一个在“合理期限之内拒绝”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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