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摘录|纪海龙、李忠夏等:私法中的自治与他治(8)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第522条第2款规定的是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是指我和你订立一个合同,但是我和你订立的这个合同给张三约定了一个权利。比如我和你约定一个合同,你把这个东西要交付给张三,而且同时规定张三有权利向你请求交付。这个制度在《民法典》以前学界存有争议,就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可以通过相互约定的方式给他人创造权利。现在《民法典》中明确承认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契约。但是与债务免除的情形类似,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有一个拒绝的可能。并不是我和你之间约定一个张三的权利,张三就真的有这个权利,张三其实有机会拒绝取得的这个权利。这是不是和赠与、债务免除的道理一样?
还有一个例子是债务加入,这也是《民法典》新增的制度。假如你是债权人,我是债务人,我和你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张三跑来也要变成你我这个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比如说我欠你一百块钱,张三加入这个债务,就意味着我和张三共同欠你一百块钱,对你来说,是不是这个债对应的责任财产增加了很多。张三加入债务,张三承担了比保证人的义务更强烈的义务,因为他自己变成了债务人,这应该对你来说是好事吧。但是《民法典》也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去拒绝。债务免除、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以及债务加入都赋予给能够得到“利益”的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机会。为什么?要尊重他的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德文是Privatautonomie,这个德文词通常被翻译成私法自治。但是如果仔细看学者文献,会发现不少学者近年来逐渐不再说私法自治,而是说私人自治,即不再把privat翻译成“私法”,而是翻译成“私人”。我自己在文章中经常写私人自治,不写私法自治。之所以今天讲座我还会说私法自治,或者我偶尔写文章也写私法自治,其实是出于尊重习惯。但是我认为准确的应该是私人自治,因为它是指每一个私主体可以自由地构造和塑造自己的法律关系,不是私法领域针对公法的自治,而是私法中私主体的自治。
在中文文献中我们也会经常看到另外一个词:“意思自治”。对于这个词我自己很想做点法史的考查。如果看德文的材料,近百年的德文文献,很难找到“意思自治”(Autonomie des Willens)这个词,只能找到私人自治。再往前看,比如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会提到意志的自治。《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很早有一个译本把“意志的自治”翻译成“意志的自律性”,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治,民法里常说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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