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摘录|纪海龙、李忠夏等:私法中的自治与他治(10)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教科书上以及大家普遍说,这是为了保护张三的信赖,是信赖保护原则的一个体现。但是我想说的是,其实这是在保护张三的私法自治。所谓保护张三的信赖准确来说就是保护张三的私法自治,原因是张三想跟我签订一个九千块钱的合同,如果这种情况下那份合同不能拘束我,他的愿望就无法达成了,这是不是影响他的私法自治?所谓的信赖保护都是保护另外一个人的私法自治,要这样看信赖保护,而不是因为信赖责任才使张三得到了保护。
还有一个,是假定的自治。如果我们从最简单的模型往复杂的模型推演,最开始可能是一个人的行为。我向你发一个代理授权书,就是我的单方行为,你获得这个代理权不会对你带来利益或者造成负担,因为这是我单方做的一件事。进而是合同关系,即我和你两个人做一个交易。如果说到代理的话,就会变成三方关系,比三方关系还复杂的有四方或者五方的关系。例如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可能就涉及到更多人;而登记制度等,涉及的可能是全社会的人。私人自治虽然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但如果涉及到四人、五人乃至更多人时,往往这些人没有机会、没有时间、没有可能坐在一起协商出非常完美的交易细则。这时我们只能猜想,如果他们坐在一起,且不存在交易成本,且有充足时间的时候,到底他们可以谈出什么样的结果,这就是假定的自治。在法律规则设计之时,要想到当事人往往没有办法能够坐下来充分地协商。
而且全部个体的行为加总在一起有可能是不理性的。个体的行动往往对他自己来说是理性的,但是凑在一起可能就变成集体不理性。由于这样集体的不理性,我们就需要去猜测,如果所有人都能坐下来扎扎实实谈,最后能谈出一个什么样的结果。但是这只是一个猜测,因为他们没法坐下来谈,所以这是一个假定的自治。
还有一个是公共的自治,即public autonomy,指经历了人民主权、民主议程制定出来的法律。我们假想一下,议会立法的过程也是一个自治的过程、做出决定的过程。这个决定会拘束所有人,是由于一些公的自治会压制在私法环节中的自治。
以上是我一周前接到作报告的任务之后临时想的,可能有重复,也不严谨。但也不是完全随便想,以前上课时讲到这里就会做一些思考,但是从来没有系统地想过,也没有系统地去研究过。今天只是把初步的思考先给大家展示出来。
接下来就是一系列的例子。第一个例子关于主观权利学说。
民总课上,讲到民事权利时常常会讲到民事权利的本质。我在华师大上民总课时基本不讲民事权利的本质,因为它又抽象,对学生学习法律适用感觉也用处不大。但是关于这个点的讨论源远流长,应该有百多年了。在教科书中会列举几个学说——意思说、利益说、法力说。“意思说”是说主观权利的本质是保护权利人的意思;“利益说”是指,主观权利本质是权利覆盖的利益或者基于权利能够实现的利益;“法力说”是指,主观权利是法律中的一个力,法律创造出来的一个power,通过这个power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像是“利益说”在实证法框架下的一个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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