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摘录|纪海龙、李忠夏等:私法中的自治与他治(1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前,德国的主流学说认为没有表示意识就没有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这也就意味着在刚刚的例子中举手的人就没有签订一个买卖葡萄酒的合同。在70年代之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了一个案子,经过这个案子判决之后,德国的主流观点转向到没有表示意识也没有关系,也可以有意思表示,这个合同还是可以有的,只不过举手的那个人发生了意思表示错误。因为他发生了意思表示错误,所以他享有一个撤销权。但是这个撤销权是受到一系列的限制的。第一,要及时或者说不迟延地撤销,如果稍微晚一点就丧失撤销权。及时撤销在我们中国法里表现为三个月,现在规定是90天,其他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第二,撤销之后要赔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因为相对人丧失了一个合同,所以他要赔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这个案子涉及自治的问题。假如按照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之前德国的主流学说,认为这样的案子中不存在意思表示,也就没有合同,也就意味着合同相对人想要订立合同的期望肯定会落空。但实际上,就像我之前反复强调合同相对人的信赖,本质上来说是合同相对人的私人自治。那么,如果在这个案件中认为没有合同,合同相对人的私法自治就没有得到满足。反过来,如果认为是可撤销的,运用一系列其他的机制去限制或者打“组合拳”,往往可以更好地实现私法自治。为什么这么说?原因是如果这个行为是可撤销的,那么我其实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比如我是那个徘徊在特里尔广场上的异乡人,也可能我认为这个葡萄酒挺好,我不撤销了。万一我认为挺好,法律直接认为没有合同,那岂不是我还要再签订一次这个合同?如果我有撤销的可能,但同时还存在其他的一系列机制促使我及时撤销,撤销以后要有赔偿责任,赔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那实际上是通过组合拳的方式我们不能简单地看,在举手的案子认定起初认定合同成立且发生效力,就是压制了举手人的私法自治,其实不是这个样子。
这其实是运用一种更巧妙、更机巧的机制,通过各种各样不同规则的组合,更好地实现了双方的私法自治。
我们再看意思表示的解释。《民法典》第142条有两款,第1款是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第2款是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存在数量最多的,我们签订合同都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比较少,比如抛弃就是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遗嘱也是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那么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我们在解释这个意思表示的时候,我们要“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然后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这里差别就出来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能受使用的表达的拘束更多一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来说不太受表达的拘束。两款条文后面都是一样的,即“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但最后两句话是不一样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是“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是“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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