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摘录|纪海龙、李忠夏等:私法中的自治与他治(13)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确定含义”和“确定真实意思”,就不一样了。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在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的场合,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更加关键,解释的目标应该是探究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场合,探究的未见得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在讲意思表示的解释的时候,我们会讲规范解释和自然解释。所谓自然解释,是按照表意人的真意去解释意思表示。所谓规范解释指的是按照理性相对人对外在表示的客观理解进行解释。在有相对人的场合,我向你发出一个意思表示,如果你知道或能够知道我的真实意思,就是按照我的真实意思解释,那就是自然解释。如果是你不能并且也无法知道我的真实意思,就按照这个表示的客观含义去解释,这就是规范解释。我们在平时讲课时往往会非常重视规范解释,但实际上自然解释是第一位的。自然解释是第一位的,指的是凡是能够适用自然解释的地方,规范解释都会被排除掉。凡是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表意人真意的场合,也就是凡是在不需要保护相对人信赖的场合,都是自然解释优位的。而且在现实的社会中,自然解释发生的场合肯定比规范解释发生的场合更多。因为在现实社会中、在现实的场景中,并不是每一个意思表示的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都是发生偏差的。
你每天都去食堂买包子,你每天都可以实现你心里买包子的愿望,意思和表示没有发生偏差。你回想一下在淘宝买东西或在食堂买东西或在小卖部买东西,在你们有限的生活经验中主要就是买东西。你会发现其实几乎所有的情况下你的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都没有发生偏差。
即便在规范解释中,在我的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之间出现了偏差的情况下,按照表示的客观含义去解释意思表示,貌似看起来是压制了我内心意思,但是通过私人自治的这个原则,又可以从两个角度去论证为什么压制我的意思。第一个就是我刚刚反复提到的,规范解释中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其实本质上不是相对人的信赖,而是相对人的私法自治。第二点是,立法者如果确立了规范解释这样的一个规则,那么在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时候我们要尊重表示的客观含义。那实际上立法者是通过一个机巧的方式,引导每一个作出意思表示的人,都要尽力地使得意思和表示相一致。是不是通过这两个角度可以看出,即便是规范解释,貌似是压制了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但其实是通过一个不同的途径去实现私人自治。
真意保留我们这里就略过。
然后我们来看第146条通谋虚伪表示,这个在你们在民总课上肯定也是重点讲的内容。《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谓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举一个我自己上课时经常举的一个例子——买卖二手房的时候做低房价。你们还没有买卖二手房的经历,学生们虽然每天都在买东西,但是很少买过房子。如果你有买卖二手房的经历,你会知道其实很多时候,很多当事人想把房价做低。比如说本来这个房子当事人谈好是700万,但是他们在登记的合同中的房价是500万。为什么要写低200万?因为低200万会逃很多税。那么按照《民法典》第146条,700万的合意是真实的合意,500万的合意是虚假的合意,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500万的合同,不管是谁发出要约、谁发出承诺,这个意思表示其实都是虚假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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