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中院公布10起毒品犯罪案例,5名毒贩已被执行死刑!(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二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永超、马光明、马麦麦、马有福、田孝勤、虎龙飞大量贩卖、运输毒品,其中被告人马永超、马光明、马麦麦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马有福、虎龙飞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田孝勤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马永超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永超对毒品犯罪事实未供述,但同案被告人田孝勤、虎龙飞的供述,被告人辨认笔录,查扣的毒品、追踪器,货车照片,住宿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证明被告人马永超提供毒品,以追踪器形式长途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马永超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永超的行为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永超对起诉书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马永超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赔偿受害人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光明辩护人关于马光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及马光明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其并不符合从犯的条件,故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光明属从犯的意见以及马光明关于未犯贩卖毒品罪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马麦麦与马光明商议贩卖毒品的事宜后,借用他人小轿车,和马光明共同接取毒品,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和马光明驾驶的小轿车查获毒品,故其关于对毒品不明知、自己无罪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麦麦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有福和其子马光明通过虎龙飞介绍,商量毒品价格,并由马光明前往兰州接取毒品,其供述和虎龙飞供述及本案辨认笔录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故其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田孝勤关于其供述系刑讯逼供取得的辩解,经法庭调查,公诉人出具了对其审讯时的录音录像、入监体检表等证据,未显示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其本人及辩护人也未提出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的相关线索、证据,故其辩解不能成立,其有罪供述亦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应予采纳,故田孝勤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无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虎龙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其被抓获后,协助民警抓获被告人马永超、向民警提供线索破获莫某某等人毒品案,根据法律规定,其上述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虎龙飞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其并不符合从犯的相关规定,故其辩护人关于虎龙飞属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对各被告人应根据查获的毒品数量、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具体情节,分别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永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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