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中院公布10起毒品犯罪案例,5名毒贩已被执行死刑!(5)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二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沙维红无视国法,大肆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马一俩四受沙维红指使接运毒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维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马一俩四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予认定,指控其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案所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证明被告人沙维红联系购买毒品并指使被告人马一俩四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沙维红联系购买毒品并指使马一俩四接运毒品,且数量巨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沙维红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马一俩四的辩护人提出马一俩四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马一俩四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并再次大肆运输毒品海洛因,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被告人马一俩四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还不是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
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及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沙维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一俩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马一俩四限制减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判决,2020年1月8日将罪犯沙维红验明正身,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案例六
马永超等6人运输毒品案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永超,男,云南省鲁甸县人,1981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鲁甸县桃源乡大水塘村十社10号。马晓稳(另案处理)、被告人虎龙飞介绍被告人马永超向被告人马有福、马光明父子贩卖毒品。2017年6月21日,马晓稳、虎龙飞从云南省昭通市驾车抵达甘肃省广河县,给马有福、马光明交验毒品样品。6月27日晚,马永超与被告人田孝勤乘飞机从云南省昆明市抵达甘肃省兰州市,6月29日凌晨将运抵的毒品交给虎龙飞。当日上午,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附近,马光明和被告人马麦麦从虎龙飞处接取毒品后,驾车返回广河县,行至兰州南收费站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马光明驾驶的甘A***43本田轿车副驾驶脚踏板处査获毒品可疑物5块。后在马光明家中查获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1小包。当日,在兰州市抓获虎龙飞,后在其协助下抓获马永超、田孝勤,在广河县马有福家中将马有福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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