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中院公布10起毒品犯罪案例,5名毒贩已被执行死刑!(4)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有苏夫、马由苏、马元胡、马军、张洒力哈、包小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六被告人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涉案毒品的数量特别巨大,被告人马有苏夫全程组织、指使、雇佣他人实施运输毒品系本案的首要主犯,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马由苏受马有苏夫雇佣,并按照马有苏夫的要求运输毒品,但其组织、雇佣马仔,安排路线,完成了本案毒品的交接和运输,行为积极主动系本案的主犯,其作用和地位次于马有苏夫,对其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被告人马元胡、马军分别受马由苏的雇佣在此次毒品运输中负责租车、开车等辅助工作起次要作用系本案的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洒力哈、包小军明知他人在进行毒品犯罪活动后,接受马有苏夫的雇佣为其跑腿、打款、寻找接货地点,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减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有苏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由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元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被告人张洒力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被告人包小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判决,2019年11月17日将罪犯马有苏夫验明正身,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案例五
沙维红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沙维红,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沙维红电话指使马一俩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美登酒店门口接收装有海洛因的纸箱。后马一俩四将该纸箱藏匿于其租住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水泥厂宿舍4栋3单元502室。同月8日,沙维红驾车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回到大理白族自治州。当日19时许,沙维红驾车载马一俩四到大理白族自治州金达酒店与电力巷路口,交待马一俩四将上述纸箱带到该处交给他人。20时许,马一俩四携带装有毒品的纸箱前往交货地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从上述纸箱内查获海洛因22722克。沙维红亦于同日在其租住处附近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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