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中院公布10起毒品犯罪案例,5名毒贩已被执行死刑!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毒品犯罪案例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临夏中院向社会公开发布10起毒品犯罪案件,旨在表明人民法院严厉惩处毒品犯罪分子,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让全社会深刻认识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增强人民群众拒毒、防毒、禁毒意识和紧迫感,筑牢禁毒工作人民阵线。
案例一
马哈三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运输毒品犯马哈三、马哈三和牟五苏么乃(已判刑)受他人雇用,前往云南运输毒品。2014年9月2日,马哈三、牟五苏么乃从甘肃省兰州市乘飞机到四川省成都市,次日在成都市购买一辆二手蓝色瑞纳轿车,并驾车前往云南省大理市接取毒品。同月5日零时许,马哈三、牟五苏么乃返程途中,在甘肃省天水市徐家店公路收费站出口处被抓获,公安人员从二人驾驶的轿车车门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50块,共计净重24911.6克。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哈三、牟五苏么乃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止性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受人雇佣予以非法运输,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合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二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哈三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中罪责最重的主犯,罪刑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哈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牟五苏么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判决,2018年4月23日将罪犯马有苏夫验明正身,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
白小明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小明,2014年5月底,罪犯白小明与马良福(已判刑)预谋运输毒品,由白小明负责联系上线,马良福雇用马一俩斯(已判刑)从云南接运毒品回甘肃。马良福给马一俩斯1000余元现金用于购买手机2部,并给马一俩斯一张自己名下内有5000余元的银行卡供其在路上使用。马一俩斯带着马一四哈给(另案处理)从甘肃临夏出发,于同年6月1日到达云南大理市。马一俩斯让马良福汇款用于购买运毒的摩托车,马良福遂将该卡号发给白小明,白小明安排他人向该卡汇款1万元。白小明将送毒品人员的手机号码发给马良福,马良福随即发给马一俩斯。马一俩斯在大理市汽车北站附近的加油站接取毒品后与马一四哈给一同返程。6月6日8时许,二人驾驶摩托车行至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一小卖部门前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43块,净重22014.5克。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