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中院公布10起毒品犯罪案例,5名毒贩已被执行死刑!(3)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2015年4月2日,公安人员根据牟也洒等供述,将詹全畅上网追逃并抓获。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牟也洒、魏建梅自2015年1月份以来,数次从被告人詹全畅处购得冰毒20余公斤后运输至甘肃的指控,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关于被查获的23252克毒品冰毒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詹全畅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牟也洒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指控被告人魏建梅犯贩卖毒品罪不能成立,其行为应构成运输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詹全畅、牟也洒系主犯,应当负主要刑事责任;被告人牟也洒也系累犯、毒品再犯,同时,被告人牟也洒主动配合民警,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詹全畅,具有重大立功情节;被告人魏建梅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牟也洒辩护人提出的牟也洒具有重大立功情节、被告人魏建梅辩护人提出的魏建梅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打击毒品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詹全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牟也洒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牟也洒限制减刑;被告人魏建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判决,2018年9月14日将罪犯詹全畅验明正身,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案例四
马由苏夫等六人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运输毒品犯马有苏夫,男,生于1987年4月1日,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农民。2016年4月下旬,罪犯马有苏夫与他人商议,在对方将海洛因从缅甸运至云南省昆明市后,由马有苏夫找人从昆明市运至甘肃省兰州市。4月23日,罪犯马有苏夫与同案被告人张洒力哈、包小军、马由苏(均已判刑)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孙家台小区张洒力哈的出租屋内商议接运毒品事宜,决定由马由苏负责运输毒品。之后,马由苏找到马元胡、马军(均已判刑),允诺给付好处费,让二人一同前往昆明市接运毒品。4月26日,马由苏、马元胡、马军乘飞机抵达贵州省贵阳市,驾驶所租车辆前往昆明市。期间,马有苏夫让包小军给马由苏提供的银行卡汇款,用于租车、住宿等,马有苏夫并亲自前往昆明市打算接毒品,因毒品一直未到又返回兰州市。5月7日12时许,马由苏、马军根据马有苏夫指使,在昆明市永平桥头从一男子手中接到车牌号为云SL0972的猎豹越野车后即轮流驾驶返回兰州市,5月8日8时30分许,行至甘肃省徽县“十天”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截获,当场从马由苏等人所驾越野车 油箱夹层中查获海洛因23 97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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