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中院公布10起毒品犯罪案例,5名毒贩已被执行死刑!(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当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一饭馆内将白小明、马良福抓获。
二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小明、马良福、马一俩斯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大量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小明、马良福、马一俩斯大量运输毒品,均为运输毒品的主犯。被告人白小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白小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白小明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马良福联系、指使马一俩斯运输毒品,依法应予严惩,但根据被告人马良福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还不是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被告人马良福及其辩护人提出马良福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马一俩斯受人指使运输毒品,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马一俩斯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 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白小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马良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一俩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判决,2018年4月24日将罪犯白小明验明正身,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案例三
詹全畅运输毒品案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詹全畅,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无业。2015年3月初,被告人詹全畅与牟也洒(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经电话联系商定贩卖毒品事宜。同月14日,牟也洒邀约魏建梅(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从甘肃省平凉市乘坐大巴车抵达广东省深圳市并以“罗高明”的身份证办理了罗湖区今天连锁酒店的入住手续。经牟也洒联系,詹全畅在收取牟也洒安排他人汇付的部分毒资后将16袋甲基苯丙胺(冰毒)送至牟也洒所住宾馆。同月15日,牟也洒、魏建梅购买了棉被、毛毯装入纸箱并将上述毒品藏匿其中。当晚,詹全畅又将装有8袋甲基苯丙胺的黑色双肩背包交付给牟也洒。牟也洒、魏建梅携带藏有毒品的纸箱、背包乘坐车牌号为甘L31352的长途大巴车返回甘肃。同月17日13时许,牟也洒、魏建梅在平凉市高速公路东出口处下车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4袋,共23 252克,以及吸毒工具、银行卡、手机及冒用的“罗高明”身份证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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