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广州互联网法院一案入选“2021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4)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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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HIRD-
延时摄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8675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张倩、张淑敏、安东
【二审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59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杨洁、姜丽娜、夏旭
案例简介
原告周立亚系延时摄影人。整部《延时北京》作品由5392张单幅摄影作品、71个不同的场景组成。《延时北京》摄影作品体现了周立亚先生对拍摄角度、距离、快门、光圈和曝光等拍摄因素进行的富有个性化的选择;《延时北京》类电作品是通过间隔固定时间拍摄千张照片,赋予静止的照片以动态,同时又保留摄影作品的高画质,通过控制拍摄间隔时间高速化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运动、变化,通过自然风光与城市建筑的结合,体现了美丽风景,整部类电作品由周立亚先生独立构思,后期用软件编辑完成。
2018年9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名称为央视网发现被告在其制作的《梦在中国》系列节目中使用了原告作品《延时北京》的内容。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亦未按律师函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视频。法院认为,以动态连续画面来表达的延时摄影不构成摄影作品,构成“视听作品”。被告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尽管被告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周立亚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被告针对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判决赔偿原告周立亚合理费用200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 评
法院在认定《延时北京》的作品类型时,采用了类似“公众感知标准”的识别方式,公众看到的和可感知到的涉案作品是具有美感的连续动态画面,而非静止的摄影照片,因此《延时北京》仅仅构成类电作品而非摄影作品,颇具研究价值。本案对作为视听作品构成单位为摄影作品时,如何理解“连续动态画面”,如何认定作品类型具有讨论价值,对探索摄影作品和视听作品的边界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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