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认定中“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4)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二、有关概念辨析揭示“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既判力和反射效所及范围
关于“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基本含义,可以分解为三个关键词“案件处理结果”“法律上”“利害关系”分别进行解读。1.关于“案件处理结果”,其含义理解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该结果是否仅为实体处理结果,抑或还包括程序问题的处理结果;裁判结果是否限于裁判主文中对诉讼标的的判断,抑或还包括裁判的执行。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对裁判错误限于裁判主文的规定看,“案件处理结果”主要是案件实体处理结果,且限于裁判主文中对诉讼标的的判断。目前尚无将“案件处理结果”解读为涵盖程序问题的处理结果和裁判执行的合理依据。2.关于“法律上”,其含义理解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何区分两个相对概念“法律上”与“事实上”;其范围是否仅限于私法上,抑或还包括公法上的利害关系。单纯从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第三人受损害的民事权益的内容看,“法律上”似乎仅为私法(民事法律)上,但从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角度看,并借鉴德日等大陆法系类似制度的经验,将“法律上”解释为包括公法和私法在内的法律范畴, 也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利于为第三人提供更为充分的程序保障,也有利于兼顾协调处理民事案件与相关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交叉关联问题。
学理上有另一种解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主要区别于“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同时也排除道德上、情感上、经济上或者名誉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本质性特征是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上的牵连,表现为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一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影响和作用。据此,认定“法律上”,首先需要在法律规范中找到上述两个法律关系相牵连的依据;其次需要注意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可能会使得原本某些事实上牵连的关系上升为法律上的牵连。3.关于“利害关系”,其含义理解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其究竟仅为直接利害关系,抑或还包括间接利害关系;利害关系究竟应为义务性关系、权利性关系、权利义务性关系中哪一种。顾名思义,利害关系既有“利”(即权利或者权益),也有“害”(义务或者负担),从学术通说和司法实践看,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上的义务关系、权利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既有直接利害关系,又有间接利害关系。
这里所谓“利害关系”可以认为是生效判决对第三人产生影响或者作用。按照大陆法系判决效力理论对判决效力的分类和解读,生效判决对第三人的影响可分为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其中直接影响就是判决的既判力,间接影响就是反射效(反射效力)。根据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及其例外的理论,既判力仅对提出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拘束力,例外情况下可以扩张及于第三人。尽管既判力一般不及于第三人,但有时会通过该案当事人的作用,而间接影响到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这种间接作用就是反射效。从我国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大部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判决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见下述类型化分析),系受判决间接作用的结果,属于反射效。这种理解基本上与上述关于“法律上”的本质性特征之说(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上的牵连)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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