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认定中“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5)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毋容置疑,如果判决对第三人产生既判力,则该第三人当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是判决对第三人没有既判力但可能有反射效时,该类第三人是否均认定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呢?判断反射效的标准能否进一步具体细化明确呢?有学者经过制度体系化思考,从确立和维护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基本制度出发,主张将第三人撤销之诉限制在判决的既判力扩张的情形,还主张不应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第三人制度挂钩。这种学术观点就是主张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限定于受既判力拘束的案外第三人(即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将受反射效影响的案外第三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排除在外。该观点从维护既判力即法律关系的安定性出发有其合理性,但若将该观点付诸实践,目前尚受到法条文义限制和长期实践惯性的掣肘。从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看,大部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属于反射效所及范围而非既判力所及范围。
从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实践看,尽管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基于有关“立法理由”说明一般认为“法律上之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当是受判决效力拘束的第三人,但我国台湾地区法院裁定认为“不以该第三人须受判决效力所及为限”。从司法实践情况看,目前“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普遍被解释为包括学理上所谓既判力和反射效所及范围。
三、司法类型化归纳是合理判断“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重要途径
相对于一般抽象概念而言,类型化是对事物性质比较具体的描述,因此通常作为深入领会抽象概念含义的重要途径。综合既有学术研究的整理成果和对司法实践的进一步考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常见类型有直接担责型、既判力(扩张)拘束型、另行追偿型、先决型等形态,列举的四种形态是人民法院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传统类型;民事诉讼法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后,近年来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实践中又出现权利(清偿)顺位型、法律特殊保护型等新的形态。其中直接担责型和既判力(扩张)拘束型属于既判力所及范围,其他类型基本上属于反射效所及范围。
(一)关于既判力所及范围类型
1. 直接担责型,是指基于一次性彻底解决纠纷的制度目的,法院在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中直接判令第三人向本诉原告承担民事责任,一并解决有牵连的数个争议,最常见的情形是产品侵权案件。
2. 既判力(扩张)拘束型,因特定情形下案件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会向当事人以外的人扩张,案外人可能受到他人之间诉讼裁判既判力的拘束,导致其权利减少或者义务增加,该案外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代位权诉讼中法院将债务人追加为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法院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追加为第三人;股东代表诉讼中法院将公司追加为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法院将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追加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或者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公司决议之诉中法院将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追加为第三人;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中法院将不同意分配利润股东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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