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认定中“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二)关于反射效所及范围类型
1.另行追偿型,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败诉,会引起败诉当事人向案外人另行求偿,该案外人有被追偿的风险,由此可以认定该案外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另行追偿型的情况比较多,包括:保证债务(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追加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基于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引起的诉讼(追加转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可以追加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的第三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
2.先决型,是指前诉判决结果与后诉有先决关系,案外人在后诉中因受前诉裁判的影响而有败诉风险,该案外人由此与前诉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一房二卖”“一屋数租”情形下,一个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提起的诉讼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体现为其债权系基于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产生, 其系对案涉标的物产生排他性支配、使用关系的债权人,不同于一般金钱交付中的债权人;还有保证债务的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时,保证人在法院确认主债权成立后可能被债权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诉讼的处理结果也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中根据法定或者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该第三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存在先决关系,与该诉讼的处理结果也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权利(清偿)顺位型,是指不同债权人对同一标的(物或者财产权)均有权申请法院拍卖、变卖,然后从所得价款中受偿,但不同债权人之间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清偿顺位,清偿后位债权人对于前位债权人所涉同一标的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施行后,该类型的诉讼主要有:后位抵押权人对前位抵押权人提起的有关诉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前位债权人有关诉讼的裁判中关于前位债权人的债权或者优先受偿权的判项;建设工程抵押权人针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原生效裁判中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债权或者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项。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有关法院基本上受理并审理了上述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些不同权利顺位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均集中于特定标的的先后清偿,而且债权人对特定标的的清偿均在有关诉讼的裁判主文中被具体确认。
如此一来,根据法律关于不同权利清偿顺位的规定,不同权利顺位的债权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清偿的顺位利益关系,由此产生后位债权人对前位债权人有关诉讼的裁判结果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普通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则与前者不同,普通债权人针对债务人全部且不特定化的财产受偿,即使债务人仅有某一或者某些可以特定的可执行财产,有关诉讼的裁判主文并不涉及可供债权清偿的标的,故一般不能看出普通债权人之间在有关诉讼的裁判结果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仅可能在有关判决执行中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产生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之所以将这种关系归于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是因为该种关系主要系基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这一事实而具体确定。同理,普通债权人对于担保物权人等优先受偿权人有关诉讼的裁判结果而言,一般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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