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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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坚决纠正、改正、制止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辖区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的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统称举报事项)的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各地根据职责权限和管辖层级受理举报事项。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的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举报办理程序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热线电话、安全生产举报系统、部门网站、部门举报电话、举报二维码、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六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电子信箱及通信地址。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匿名举报可以提供可准确辨识本人身份的相关信息(联系方式、电话录音等),用于发放奖金。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依法依规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可以提供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资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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