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5)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1.将生产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化工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活动。
3.企业明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不整改且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故意隐瞒,依然“带病生产”。
4.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5.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按规定装备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或未正常投入使用。
6.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7.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开展动火作业的。
8.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9.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千元至2万元:
1.危险化学品企业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供应商。
2.化工装置开停车未制定周密开停车方案及落实安全措施,未按照规定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3.危险化学品企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擅自停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
4.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
6.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上岗作业。
7.管理人员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指挥员工擅自变更工艺和操作程序等违章指挥行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擅自拆除安全设施或造成安全设施失效等违章作业行为。
8.未建立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9.未建立交接班管理制度,交接班时未进行安全确认和安全交底。
10.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建立充装管理制度和规程。
1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2.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未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或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擅自开展试生产(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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