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3)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无法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金发放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举报人能够说明理由的,奖金发放单位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延长时间不超过60日。
第十四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领取奖金。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故意制造举报事项,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企业,否则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人不得通过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或制造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或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办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密保护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人员以及执法和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的,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一经发现将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宣传培训
第十九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加大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宣传,提高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的公众知晓率。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办法和奖励标准,列入新上岗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的必修课,培训时间不少于2学时。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金,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鼓励单位员工积极向本单位举报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形成安全生产共抓共治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列明各级各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渠道和有关政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将安全生产举报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奖励制度、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纳入督导检查或执法检查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举报奖励相关内容培训或培训不到位的、制度不落实的,应督促整改到位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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