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17)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9.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10.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11.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施工、维修作业的。
12.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对核查属实的较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下奖励;对核查属实的一般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对核查属实的重大火灾隐患或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奖励。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认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可参照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修订印发《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消〔2022〕64号)进行判定。
奖励情形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所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之外的行业领域,举报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原标题:《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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