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1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奖励情形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并查实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奖励5万元。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
1.燃气经营者未经燃气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2.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3.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
4.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
5.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6.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奖励情形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十五、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标准
(一)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6.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
7.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未作出消防安全承诺)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承诺失实),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3.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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