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13)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2万元至5万元: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在托运的海上客滚运输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4.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5.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
6.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7.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1万元至2万元:
1.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3.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
4.公路水运工程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5.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6.施工单位违法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未按照建设工程涉及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7.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3千元至1万元:
1.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运营证的车辆。
2.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
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4.内河船舶所配船员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配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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