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14)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5.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内河船舶航行或操作。
6.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7.企业填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奖励情形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渔业船舶领域存在下列情形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计算:
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2.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3.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4.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5.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6.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7.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8.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
对于举报并查实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构成重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20%计算。
奖励情形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十三、特种设备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计算: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3.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
6.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7.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8.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9.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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