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4)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应急管理局、沧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沧安〔2018〕29号)同时废止。
附件: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2023版)
附件
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2023版)
一、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被举报的事故属于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属于本办法实施后发生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举报人为事故单位员工或死者家属(父母、配偶、子女),且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举报的,按照以上标准给予2倍奖励,最高奖励标准同上。
二、安全生产培训举报奖励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列入新上岗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的必修课,或培训时间不足2学时的,经举报查实,奖励金额按照该单位“应训而未训”或“应达而未达学时”的人员总数计算,奖励标准为1万元/人。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30%计算,最低不少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限,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限。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
1.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手续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2.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指令,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明停暗不停”。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设。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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