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伦理学”的探究者与践行者——周辅成伦理思想研究(3)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时过境迁,历史与现实不单证明了周辅成之大道不谬,也证明了他持道无惧的可贵。事实上,从国立成都大学预科开始,一直到周辅成晚年,这一伦理主张一以贯之,以致成为他伦理学的第一原理(则)和人生学术志向的第一承诺。这承诺之坚贞与沉重或许正源于他自身的人生经历与他所经历的大半个世纪的社会历史经验的特别馈赠。他在论及孔子为何“重仁”时曾经提出一个颇有意味的洞见:“我们完全有理由推论:君王重仁,孔子重仁,也是由于社会上人民重仁。这样[说来],不是孔子发现了仁,而是社会的仁,发现了孔子。”可以说,周辅成之所以聚焦于正义,也不是他发现了正义,而是他的时代和经历最需要建基并伸张正义,是时代和社会的正义寻求发现了他:渴望正义的时代和社会需要具备正义感并能够坚守正义理想的“大丈夫”,他刚直不阿的人格和品质正是他坚定不移地承诺正义并坚守人民正义伦理的主体资格,毋庸置疑,这也是一种超越志业逼近天命的人生学术承诺。
为了人民:基于人民正义的“人民伦理学”
正义是一个最古老却又与时俱进的价值理念之一,关乎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道德伦理乃至整个文化生活的根本秩序与行为义礼,因之可以具体化为社会秩序(制度安排)正义、经济分配正义、司法(程序)正义、政治正义、伦理正义等诸多向度或层面。
现代社会的正义观念和正义理论(理解)更侧重于整体秩序、程序、形式和关系等宏观层面,比如,现代美国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罗尔斯,就将正义视为“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一如真理之为人类思想的第一美德或最高成就。可这一论断的实质依据何在?进而,作为秩序、程序、形式和关系的正义都是作为外在客观形式或结论预定的正义,而非实质性的正义,易言之,这样的正义是结果而非原因,是形式而非内容,是结论而非根据。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才算是正义的制度?更进一步的追问是,究竟依据什么或者由谁来判定此一秩序、程序、关系和原则而非彼一秩序、程序、关系和原则才是正义的呢?
柏拉图说,城邦国家的公民(注意:限于古希腊雅典城邦“极盛时期”的公民而非生活在城邦里的所有“自由民”,更不包括数量更多的奴隶)各守自身的身份(智者、武士、平民)、各安其位、各守其责,即为正义。《圣经·旧约》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即是正义,可转眼到《圣经·新约》,正义却被博爱所替代:“打你的左脸,把你的右脸伸过去。”罗尔斯论证,唯遵循其“正义两原则”所作出的制度安排才是正义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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