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力:逆全球化下中美贸易战与国际经济法的走向(11)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但WTO成立后,虽然美国也不止一次有过动用“301条款”的念头,但还是因尊重WTO规则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考虑,作出了政府承诺,实质上搁置了“301条款”在与WTO规则直接冲突的部分的运用。但是在特朗普政府执政后,美国终于重新复活了“301条款”,贸易代表莱特希泽于2017年8月宣布正式对中国发起“301调查”,审查中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2018年7月6日,由于中美贸易磋商没有达成协议,美国决定根据“301条款”正式对中国340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中美贸易战正式打响。中国随即宣布对美国出口到中国的同额商品加征25%关税,进行对等报复。以后又有了第二批16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关税和中国的对等报复措施,再进一步发展到美国第三批对2000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关税,进而有第四批2500亿美元中国商品的加征关税的威胁。
这样,中美贸易战爆发后,迅速扩大为世界贸易史上最大规模的贸易战。
但是,在对中国发动“301条款”关税措施之前,美国已经对多个国家和经济体启动了贸易战。2018年3月8日,美国宣布即日起根据“232条款”对来自欧盟、日本、韩国、加拿大以及中国等国的钢材和铝材加征关税,其理由是“危害国家安全”。“232条款”规定,美国商务部可以就进口商品是否损害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实行调查,并有总统决定是否采取单方面进口限制措施。对此,欧盟、中国等也实行了对等原则对美国商品实行了报复。美国还针对欧盟、日本、韩国等国的汽车准备发动一场规模更大的贸易战,其根据也是“232条款”。然而,虽然GATT第21条有“国家安全例外”的规定,但所列举的三种情况并没有包含美国这次根据“232条款”发动贸易战的理由。
当然,“301条款”也好,“232条款”也好,都属于美国的国内法。只要不和WTO规则冲突,或者有冲突但不实施,也不会构成美国对WTO义务的违反。WTO并没有权力要求所有的成员方必须将其国内法与WTO规则保持一致,也没有这样的执行能力。至于中国等新加入WTO的国家或地区在入世谈判过程中被要求修改或整理与WTO不一致的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那是因为这些构成了入世的“入门费”,对新申请入世的国家或地区才有作用,对于美国这样的WTO创始成员并无作用。而现在美国开始启动这样的和WTO相冲突的“301条款”和“232条款”,并已经发动了贸易限制措施,而且受到了对方的报复,正式开始了贸易战,这自然会被双方提交到WTO去解决。欧盟、中国、日本等成员方相继对美国的单方面贸易措施提出磋商,并立案。而美国方面则针对欧盟、中国等成员方的报复措施也提出了磋商,相当于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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