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力:逆全球化下中美贸易战与国际经济法的走向(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就是国际经济法作为国际法下的一个部门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的过程。它既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体系的形成和国际经济法学的兴盛,也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进一步部门分化,形成诸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区域经济合作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电子商务法等等众多部门法构成的国际经济法的大家族系列。它们在各自所涉领域对国际经济行为和法律关系作出规范,形成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并根据规则的强度不同而在不同程度上对各国相关的国内法规则进行约束或限制,从而从法律上保障了经济全球化的顺利进行。
国际贸易的国际公法规制是经济全球化的法制化成就最高的领域。它的出现、发展和成熟完善,也是国际经济法从无到有,不断演化到高级阶段的过程。1947年10月30日23个国家和经济体1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作为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建立前的过渡性措施,其规则将在未来纳入国际贸易组织规则体系中。由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难以在美国获得批准,该协定缔约国在1947年底签订了《临时议定书》,承诺今后的国际贸易中将遵循GATT的规定。后来的发展结果是,该GATT的效力不断延长,成为未来近半个世纪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法律依据。事实上,GATT成功组织了多达8轮多边贸易谈判,并在日内瓦设有秘书处,建立争端解决机制裁决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缔约方数量也不断增多,后来远远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以国际条约的法律形式(因为是“协定”,所以本质上还是一部国际条约),行使着事实上的国际组织的职权。
GATT的规则从国际条约法上属于契约性条约性质,但由于其可执行性和可裁决裁判性,并在后来的部长会议以及多边贸易谈判中不断增补其规则,因而其造法性质逐渐显现,因而开始向着造法性条约方向转变。
1995年1月1日,作为GATT第八轮谈判的成果,《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文件》(即“WTO规则”)正式生效,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宣告成立。该文件是一个巨大的国际条约体系,分为各成员方必须无保留接受的多边规则(即“一揽子协定”)和可以部分成员接受并可对一定条款进行保留的诸边规则(即诸边协定)。所有这些条约规定下来的各种条款和规则,以及后续的部长会议宣言、决议、议定书等等,其实体内容便是所有成员方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它们具有国际法的性质,并且具有高于成员方国内法律的效力。虽然在某些国家,比如美国,并没有彻底解决WTO规则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但在WTO成立后的20余年中,即使美国也没有从正面去挑战WTO规则的法律性和效力。这意味着,WTO本身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体现着经济全球化理念的WTO各项规则在全世界能够得到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