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力:逆全球化下中美贸易战与国际经济法的走向(8)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除了WTO向国际投资法领域的扩展外,在纯粹的国际投资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也有着很大的影响。GATT经过多轮多边贸易谈判后,关税减让的效果出来了,关税税率下降了。于是很多缔约方面对失去关税保护而面临危机的若干国内产业,开始诉诸非关税壁垒进行保护。非关税壁垒比起关税壁垒来更加隐性,但保护效果却很明显,使得国内厂商通过国际贸易向海外出口商品日益困难。于是跨国公司利用雄厚的资金开始绕过关境直接在目标国国内投资建立跨国公司的子公司,现地生产商品使之产品本地化。这样的商业模式促成了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迎来的高速发展,国际投资的法律问题也受到普遍关注。
传统的国际投资法律规制只限于国内法领域,缺乏国际法规制,缺乏对国家的约束力。而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现象就是投资的自由化,也就是约束国家对国际投资的规制,放宽投资的审查,限制对外国投资的征收和国有化,资本进入自由化等。只有加强国际投资的国际法规制,才能达到这个目的。最常见的是双边投资条约,因为两个国家之间更能够达成协议。有些是专门的投资协定,有些是以投资专章的方式写入自由贸易协定之中。区域性经济合作或自由贸易协定也往往有投资自由化的规定。但由OECD发起的全球性的《多边投资协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MAI)的谈判经过数年努力后终于在1998年宣告失败,以至于在国际投资的国际法规制方面没有取得像WTO那样的成就,最后仍然停留在双边规制和区域规制阶段。
不过在投资争端解决方面,世界银行集团下早在1966年就成立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作为处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机构,越来越发挥出重要作用。世界银行集团下还成立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国际私人投资提供国际担保。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也介入到国际投资仲裁事务中。
经济全球化在国际金融法领域直接体现为三个方面:IMF体制、世界银行体制和跨国银行监管的巴塞尔协定体系。IMF本来就将国际货币合作和货币汇兑的稳定与自由化作为其宗旨,1976年IMF达成了“牙买加协议”,实行了浮动汇率制度的改革,更加有利于货币的自由化。世界银行集团以及后来相继成立的各种区域性银行则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援助,有效缓解了贫富国家差别引起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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