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力:逆全球化下中美贸易战与国际经济法的走向(7)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WTO还专门设计了与GATT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完全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构由各成员驻WTO代表组成,他们同时也是总理事会、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的成员。但是他们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成员却有着类司法的特殊职能。争端解决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开始争端解决程序,成立负责审理案件的专家组,并实行回避制度。一旦程序启动,被诉方只能应诉,意味着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强制管辖权。专家组将办案结果交付争端解决机构表决,设立上诉机构接受上诉,上诉审的结果也交付争端解决机构表决。争端解决机构是采取反向协商一致的表决方式予以通过(即只要一票赞成即获得通过),这意味着案件的审理是完全独立的,不受到任何国家意志的干预,含有某种意义的司法独立意义。一旦审理结果不可阻碍地获得通过,争端解决机构便立即变身为执行机构,对审理的结果负责执行到底,包括授权成员方对未能执行的成员方实行报复,甚至跨部门的交叉报复。
这样的争端解决机制被称为WTO“安上了牙齿”,即WTO拥有了不称为“法院”而叫做“争端解决机构”的类司法机构,不叫做“法官”而叫做“争端解决机构成员”以及“上诉机构成员”的类审判人员,不叫做“判决”而叫做“建议”的类司法性裁判结果。
以上设计和安排,使得WTO成为了事实上脱离国家权力控制并可以约束限制国家在贸易政策和法律方面权限的国际经济组织。这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历史意义。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作为一个法律体系,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对国际贸易的公法规制为线索,经历了对国家拘束力较弱的契约性条约阶段,即GATT的早期阶段,对国家具有一定拘束力的散见的造法性条约阶段,即GATT的后期阶段,也就是GATT“东京回合谈判”及其以后阶段,最后升格为对国家具有强烈约束力的全面的造法性条约阶段,即WTO时代。这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成熟具有标杆性作用。更加值得注意的是,鉴于国际经济法在国际投资和国际金融等领域的全球化规则进展不顺,WTO被赋予了超出其职能范围的功能,即WTO的扩展现象(即WTOplus)。WTO将服务贸易纳入其中,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而服务贸易作为一种新型贸易已经不局限于传统的纯货物贸易领域了,而是通过商业存在、金融服务等方式染指到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的领域。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把知识产权保护也纳入其中。通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正式涉足国际投资法领域。环境、发展、劳工也是WTO关注的课题,并且也或多或少体现在WTO的某些规则之中。WTO俨然成为一个超级机构,具有某些世界政府功能。这是经济全球化的最高法律成果,是数百年国际法史上梦幻般的杰作,并且已经通过20余年的实践所证明。以至于清华大学杨国华教授惊呼“WTO就是模范国际法”!他甚至多次呼吁要将WTO进一步扩展成正式的国际贸易投资组织,尽管现实离这一目标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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