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不会死,而会更强大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原创 胡泳 经济观察报
随着网络的发达,越来越多的人上网寻找商品、娱乐和社会联系,对信息的控制感似乎正在消失,隐私由此渐渐不再是一种坚定的保证,往最好里说,也只是一种不确定的允诺。
作者:胡泳
封图:图虫创意
三种隐私权
隐私,像大多数抽象概念一样,对不同的人可能有着不同的意义。它可以意味着隐居(seclusion)——隐身于一个不必害怕他人窥视的地方。它也可能意味着控制对私人信息的获取的能力。《隐私杂志》的编辑罗伯特·埃利斯·史密斯(Robert Ellis Smith)给出的定义包含了以上两层含义:“隐私是我们每个人都有的对一种不受他人打扰、侵犯、为难的私人空间的欲求,也是一种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披露时间和方式的责任和努力。”
尽管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明确指出了隐私权,但“隐私”一词在美国宪法中却没有出现过一次。最接近的说法出现在《权利法案》的第四修正案中,它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之权,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
美国最高法院把第四修正案解释为保护一个人“对隐私的合理期待”;但这样的解释留下了太多的空间。而且,必须注意到的是,美国宪法仅仅保护公民不受国家行为的侵犯。第四修正案没有提到如果个人、企业或媒体侵犯了隐私应当如何处理。为了规范这类行为,政府必须通过明文法规,否则,公民就只好在有关民事侵权行为的普通法判例中寻求追索。
1890年,塞缪尔·D.沃伦(Samuel D. Warren)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在一篇雄辩的论文中要求,可以就隐私权(righttoprivacy)提出民事赔偿,这样,为自身的隐私权遭受侵犯而起诉他人才算有了内在的理据。他们的基本论点是,一个日益狂乱和技术化的社会的巨大压力,个人只有在其存有一种可执行的“独处权”(right to be left alone)时才能够承受。这一术语成了隐私判例的核心。
作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布兰代斯后来有了机会在1967年对Olmstead v. United States(1928)发表异议的时候推动自己的看法,布兰代斯指出:“我们的宪法缔造者……寻求保护美国人的信仰、思想、情绪和感觉。他们授予了我们面对政府的独处权——它是人类权利中涵盖面最广的、也是最为文明人所珍视的权利。”他的影响逐渐得到扩大。例如,在著名的Katzv.UnitedStates一案中,私人谈话被列入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中;1992年,在里程碑式的Doev.CityofNewYork一案中,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一致宣布承认两种隐私权。一种是个人免受不正当的外部干扰作出有关自身的根本性决定(例如堕胎)的权利,此种隐私权即是建立在布兰代斯大法官的“独处权”概念基础上的。第二种隐私权则与个人避免披露私人信息时的权力、权威和义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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