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1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 典型案例二 ●
合同变更未达成一致前双方仍应全面履行原合同义务
——钗头凤影业公司诉安某等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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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海钗头凤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钗头凤公司”)与安某等签订《网络剧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委托安某担任16集网络剧的编剧,并就各集的交付日期、质量验收、付款安排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钗头凤公司向安某支付预付款5万元,安某则向钗头凤公司交付了部分创作内容。此后,因剧集篇幅更改,双方重新签订合同,对集数和交付安排进行调整。后因安某未按新签合同确定的时间交稿,钗头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安某退还预付款5万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安某则提出合同履行过程中钗头凤公司反复要求对剧集长度、基本内容和剧情走向进行调整,构成重大变更,致其无法完成创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网络剧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目的为创作剧本供制作网络剧使用。履行期间双方协商变更内容,重新签订合同,则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继续履行。即使此后钗头凤公司仍不时要求对剧集安排和内容提出调整,但安某并未同意,双方未达成一致。另外如安某对剧本走向存疑,也应按照约定与钗头凤公司进行协商,而非自行停止履行。安某未交付完整剧本的行为导致钗头凤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钗头凤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委托创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对委托内容变更而引发争议的典型案例。文化市场的发展带动了影视剧(包括网络剧)创作的日趋繁荣,但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案所涉的情形,即前期制作过程中因委托创作剧本引发的纠纷,就是其中的问题之一。考虑到剧本创作的固有规律和文创市场的实际需求,缔约时双方不可能对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有完全准确的预期,通常都会在合同文本中为创作要求的调整和创作内容的修改预留一定的灵活空间。对于履约期间可能出现的合同内容变更,当事人需协商一致,并尽量以变更、补充协议或留存书面记录的形式加以固定。在对合同内容和创作要求存疑时,任何一方都不应消极应对或停止履行,而应在严格履行现有约定的同时积极与对方协调沟通,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否则会让自己置于违约的境地,反而要承担违约责任。
● 典型案例三 ●
书面合同欠缺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商标转让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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