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1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涵大隆公司诉朱家角公司等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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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海涵大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大隆公司”)注册取得“涵大隆”系列商标,在其实际控制人被羁押期间,上述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至某投资公司名下(首次转让),后又转至某旅游公司名下(二次转让)。涵大隆公司认为首次转让时,交易双方并未有过任何磋商或达成任何转让协议,转让申请书上转让方的盖章系对方利用其掌握涵大隆公司公章的便利擅自加盖,故请求判令系争商标的两次转让行为无效并确认其系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两次转让的受让方则认为两次转让均合法有效,其中首次转让时手续完备,转让申请书上有涵大隆公司盖章,原始商标注册证亦在受让方处,双方还曾就与涉案商标相关的地产达成资产转让协议,其中对商标事宜也有提及。另,双方均无法提供首次转让时的转让协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需要签订协议并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本案中虽双方均无法提供书面转让协议,但审理中经法院调查,商标局及相关商标代理公司均表示办理转让手续时的确存在转让协议,且当时的申请书上加盖了涵大隆公司的印章,可以认定双方就商标转让达成合意。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得出受让人擅自加盖涵大隆公司公章的结论,法院结合原始商标注册证由受让方掌握、涉案商标在转让后一直由受让方及相关公司使用、原告未在商标转让公告期内提出异议,亦未在原始期限届满后申请续展、相关资产转让协议中对于商标转让事项有所体现以及涉案商标和相关涵大隆酱园地产间存在紧密联系等情况,认定首次商标转让系涵大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涵大隆公司要求确认二次转让行为无效的诉请亦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欠缺书面合同情况下对商标转让意思表示真实性进行判断的典型案例。实践中,商标转让协议是商标转让的必备文件,也是判断双方意思表示的重要依据。但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商标转让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在完成商标转让手续并有其他证据佐证时,仍可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推定确有合同存在。在此前提下,对商标转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性的认定,可以结合争议双方对权利证书持有情况、商标使用情况、商标维护情况、委托代理人情况及其他相关协议作出综合认定。
● 典型案例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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