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17)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典型意义:
在“互联网 ”时代背景之下,网络技术产品的创新及关联的商业营利模式层出不穷,以用户共享的模式,激发用户黏性、活跃度,扩张用户基数促收益转化,是流量经济的特征。尽管与网络技术相关的此类合同有着高科技特征,但实现合同目的仍然是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后,法院在解释合同时应该努力围绕合同目的进行合理解释。在具体纠纷中,若出现技术服务内容约定不明的情形,不能由技术优势方对产品特性作任意解释,应结合合同签订过程和其他条款内容综合判断合同目的,以合理确定技术提供方的合同义务。
● 典型案例五 ●
商标许可方负有监督责任 被许可方负有规范使用义务
——懒鳄公司与卡帝乐公司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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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懒鳄公司”)与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帝乐公司”)签订《授权协议》,约定卡帝乐公司将其享有专用权的“卡帝乐鳄鱼”商标授权懒鳄公司使用,懒鳄公司使用商标时应提供样品。期间双方还就增加销售渠道、提高许可使用费等达成补充约定。开始时双方合作尚属顺利,对于懒鳄公司有时不提供样品即生产、销售的行为,卡帝乐公司也未追究。后双方合作产生不快,卡帝乐公司向懒鳄公司寄送《终止函》,称因懒鳄公司未预先告知产品详情,未提供样品即径行生产销售,构成违约,故通知其终止授权协议。懒鳄公司则认为,卡帝乐公司因自身业务调整,在未行催告的情况下,恶意解约,《终止函》应属无效。现《授权协议》自然届满,但由于卡帝乐公司以协议提前解除为由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致懒鳄公司库存产品无法销售,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终止函》无效,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22余万元等。
审理中,卡帝乐公司提出,除《终止函》载明的情形外,懒鳄公司还存在未按约定使用授权商标、超范围授权第三方生产等违约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授权协议中明确了懒鳄公司在生产、销售之前提供样品的义务,但相关事实证明,卡帝乐公司先前就曾经知悉懒鳄公司未提供样品即生产销售的行为,却从未提出异议或给予警告,相反,合同期间还进一步扩大了对懒鳄公司的授权范围,这表明了卡帝乐公司具有继续履行协议的意愿。卡帝乐公司对于被授权方先前不提供样品的行为不予追究,可以被推定为其默许了被授权方的做法。卡帝乐公司如果想要重拾合同中的要求,就应该将这一意愿告知被授权方,要求被授权方改正,而不能突然“板起面孔”,现卡帝乐公司未经催告而径行发出《终止函》,损害了被授权方对于合同的合理期待,有违诚信履约之原则,故法院确认《终止函》无效。关于懒鳄公司库存损失部分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一方面卡帝乐公司擅自解除合同致懒鳄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发生库存损失,另一方面懒鳄公司亦存在拆分或变化商标标识形态的使用情况,上述不规范使用商标的情形本身也是违约,导致了回购库存或延展期继续销售的可能性受阻,库存产品的价值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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