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18)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法院考虑到卡帝乐公司作为商标许可人亦负有商品质量监督责任,商标授权协议中有关标识的图样和文字表述存在混乱不一致,卡帝乐公司有权查检许可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但从未提出相关要求,法院认定其对懒鳄公司不当使用商标行为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量商标许可合同的履行状况、双方过错程度等,酌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故判决确认《终止函》无效,卡帝乐公司赔偿懒鳄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典型意义:
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专用权人实现商标价值,以轻资产方式扩张市场占有率的主要方式。作为许可关系的双方均有诚信履约的义务。诚信履约不仅仅体现在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也体现在一方对于违约行为不追究之后,如果想要重新严格要求时,必须提前通知对方,让对方知晓改正。商标许可合同签订后,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及商标使用状况,明确具体授权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和标识图样,避免引发歧义。许可人可通过样品提供或抽检方式及时发现问题,被许可人则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规范使用商标标识,不得擅自改变或拆分标识,扩大使用类别,以避免发生合同履行争议。
● 典型案例六 ●
特许人违反披露义务构成欺诈时被特许人有权撤销合同
——程某诉美驰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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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程某有意加盟“帕帕罗蒂”品牌面包店,遂与自称该品牌中国总代理的美驰(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驰公司”)联络。沟通中,程某明确表达了加盟“帕帕罗蒂”的意愿,美驰公司则向程某展示了带有“帕帕罗蒂”标识的宣传册及网站,并称公司“以前是帕帕罗蒂,现在是帕帕珍味”。在双方签订“帕帕珍味”品牌加盟协议并履行后,美驰公司向程某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经营的品牌由“帕帕罗蒂”更名为“帕帕珍味”。此后程某发现“帕帕罗蒂”品牌在市场上仍有存在,且在加盟协议签订前就已由案外人经核准注册为商标。程某认为美驰公司虚构事实,以欺诈的方式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协议,美驰公司返还保证金10万元并赔偿损失27万余元。美驰公司则提出在案外人将“帕帕罗蒂”注册为商标前美驰公司确实以“帕帕罗蒂”品牌对外接受过加盟,但程某加盟时,已明确告知品牌为“帕帕珍味”,故不存在欺诈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加盟者对加盟品牌有特定要求且美驰公司对此知情的情况下,美驰公司应如实向加盟者告知真实情况。现有证据表明,美驰公司明知“帕帕罗蒂”商标专用权属于案外人,却未明确告知程某自己不持有相关商标,而是作出“以前是帕帕罗蒂,现在是帕帕珍味”这样充满歧义的表述,难免使程某产生“帕帕罗蒂”已经被“帕帕珍味”替代所以无法加盟的误解。另外,美驰公司展示带有“帕帕罗蒂”品牌的宣传册和网站等材料,甚至在程某已经加盟“帕帕珍味”后出具载有更名事项的授权书,进一步印证了其引导程某误认为两个品牌存在承继关系的故意。法院认为,美驰公司隐瞒作为许可方应当披露的真实情况,使程某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故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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