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应成为“危险”罪名!(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五、由于误以为《刑法》第114条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没有遵循同类解释规则,导致将危险性没有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程度相当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五:被告人钟海平伙同他人,明知盗窃消防栓铜芯将使消防栓丧失功能,仍将多路段上正在使用的90个消防栓铜芯窃走。法院认为,其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择一重罪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
这一判决的思路显然是,正在使用中的消防栓,是保证相关区域发生火灾时,消防队能够加以使用防止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物遭受损失的公共设施。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因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是,由于该行为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便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便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视为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亦即,凡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遵循同类解释规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方法”这一限制条件被淹没了。
如前所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在没有发生火灾的情况下,盗窃消防栓铜芯的行为,只能产生抽象危险,不可能产生具体危险。即使在发生火灾之际盗窃或者损坏消防工具的行为,其产生的危险与造成的侵害结果,也不可能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被告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因此,行为方法并不是像放火、决水、爆炸等那样,一旦发生就无法立即控制结果的情形,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由于误以为罪名具有威慑功能,或者误以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于其他法定刑相同的犯罪,导致将原本应当认定为其他犯罪的案件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六:被告人李国才将约80公斤和20公斤的石头放置在安楚二级汽车专用公路的行车路面上。后杨某驾驶的大客车撞在二被告人放置的石头上,致车内5人全部死亡,杨某重伤致残,直接经济损失达30余万元。法院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实,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破坏交通设施罪中的“破坏”行为,包括使交通设施本身遭受毁损和使交通设施丧失应有功能的行为,而不限于对交通设施本身物理性的毁坏。不能因为可以搬走道路上的大石头,就认为在道路上放置石头的行为不属于破坏交通设施。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