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矿”出让、“净地”出让、“净土”出让:土地矿产使用权出让管理的必需必行之举(6)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三、“净”之思考与建议
(一)“净矿”出让、“净地”出让、“净土”出让是创新完善土地矿产使用权出让管理的必然需要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对“净”有明确要求。在“净矿”出让方面,2019年12月31日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中要求,“积极推进‘净矿’出让”。还具体规定,“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在“净地”出让方面,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6号)中规定,“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刚刚出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净土”出让方面,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显而易见,在自然资源管理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自然资源部门责无旁贷和义不容辞的事。
二是从自然资源管理的现实需要来看,“净”是必须的。笔者通过深入研究,发现以“净土”为目的的土壤修复治理对自然资源管理有10个方面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其包括对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对耕地“三位一体”保护、对全域土地保护和利用、对房地产开发、对其他建设用地、对土地权属保护、对土地资产管理、对自然资源安全、对实现“碳中和”目标、对满足人民群众高质量生活追求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三是我国一些地方在“净矿”出让、“净地”出让、“净土”出让方面已获成功经验,而且彰显了这些举措显著的优势和效能。如:江苏省泰州市近年来在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面,对“净地”出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净地”出让已成为该市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综上所述,“净矿”出让、“净地”出让、“净土”出让绝非可有可无的问题,无论从经济效用、政治效用上考量,还是从社会效用、生态效用上考量,都是必需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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