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矿”出让、“净地”出让、“净土”出让:土地矿产使用权出让管理的必需必行之举(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一)关于“净矿”出让
瑞昌市的“净矿”出让,一是在矿产资源开发上,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切实维护包括来自辖区外的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所有采矿权人能够顺利实施矿产开采活动,从而使各种市场主体投资矿产资源开发的信心大增。二是实现采矿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信息全面公开、交易全面进场、过程全程监管”,避免各种情形的“暗箱操作”,优化采矿权市场环境,从而使政府公信力得以进一步提高。三是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推行“净矿”出让工作,该市从严源头管控,对不符合生态保护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或资源枯竭的矿山进行依法关闭,全市矿山数从2014年的103家减少到2018年的35家。同时,实行“铁腕整治”,建立“联合审批、联合执法、联合检查、联合办案”机制,近年来共立案查处139宗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四是加快矿产资源开发,做大做强矿业经济,同时,助推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助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是有效消除矿政管理工作中的一大廉政风险点,杜绝腐败现象发生。
“净矿”出让是一项创新性工作。瑞昌市在推行“净矿”出让工作中也遇到了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问题。如:虽然根据现行矿产资源法规,采矿权人享有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但在具体工作中,由于受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用地用林指标等因素的影响,采矿权人难以按照建设用地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若按照临时用地审批又缺少法律依据,故面临用地用林违法违规风险。又如:“净矿”出让前的准备工作,涉及地面附属物拆除、地权林权处理、老矿山资产评估、坟墓迁移等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故一方面工作难度较大,另一方面成本增加较多。再如:一些矿山,除主矿种外,还有二类矿种或三类矿种伴生,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导致部分采矿权设置不尽合理,故不利于矿产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
(二)关于“净地”出让
太仓市创新实施的包括“净地”出让内容的“双信地”出让模式,已见明显成效。一是优化了营商环境。企业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整个时长,由原来的100天以上提速到30天以内;企业从项目立项到拿地开工建设,由原来的半年左右提速至60天以内。二是加快了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以2020年为例:在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该市灵活配置、精准供地,服务保障企业用地,需求不减反增。全年出让工矿仓储用地63宗,总面积2324.56亩,出让宗数同比增长70.27%,出让总面积同比增长72.85%。三是避免了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由于“地上净、地下净、权属净”,有利于企业集中力量加快建设,不可能出现像以往有些地方因为“毛地”出让而造成的土地闲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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