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青松律师:公司法修订草案重大变化解读(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四、明确董监高人员监督股东出资的责任
修订草案: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时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由该股东补足其差额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设立时的股东有前款规定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该股东返还出资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款缴纳情况核查、催缴出资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欠缴出资的责任的规定,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解读:
这几条是关于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及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规定,其中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一百零九条系新增。
现行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董事是否应对股东所欠出资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公司设立时和增资时,但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我们看到最高法院审理的“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胡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虽然系争案件的股东并非认购增资没有到位,但最高法院认为,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的股东负有的出资义务与公司增资时是相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的督促股东出资的义务也不应有所差别,进而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认定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未尽到该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草案规定,公司成立及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情形下,董监高人员未采取必要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相比,修订草案反而没有规定公司增资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没有尽到勤勉义务的董监高人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如能增加公司增资情形下董监高人员的相应责任,将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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