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青松律师:公司法修订草案重大变化解读(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五、增加规定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修订草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解读:
本条系新增,是关于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形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也有例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表明公司已资不抵债,已经具备破产的条件,但未申请破产,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增强公司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同时存在,应当认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公司未完全清偿债务。
至于如何认定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则列明了以下五种情形,只要存在其中一种即可认定,即使账面资产大于负债:(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公司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其中第(1)种情形,应属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公司不申请破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进行偿债。对于第(2)种情形,笔者的理解是,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在该延长的出资期限届满前,债权人可以主张加速到期,但在原出资期限届满前债权人不可以主张加速到期,理由是,公司股东对原出资期限的期限利益应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期刊载的上海二中院商事庭审理的上海力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某某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即是属于上述第(2)种情形。上海二中院裁判理由为:“郭某某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其作为力澄公司股东的出资认缴期限并未届满。但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依法享有期限利益,然债权人亦享有期待权利。涉案借款发生于2015年12月,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12月,此时工商载明的力澄公司股东的出资认缴期限为2018年12月,即在力澄公司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王某某可以期待2018年12月力澄公司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届满时以股东出资获得还款。因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变更系在力澄公司债务产生后,且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实质损害了债权人的期待利益,故作为力澄公司的股东不能据此免责。”据此力澄公司的股东郭某某、曲某某被判令应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力澄公司系争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