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青松律师:公司法修订草案重大变化解读(6)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该案例的“裁判摘要”指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修改后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们可以注意到,相对于“九民纪要”认定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修订草案规定的是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九民纪要”认定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修订草案则规定的是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修订草案如此规定似乎是回归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本源。
六、增加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修订草案:
第五十一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理由怀疑公司业务执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在必要范围内,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保密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解读:
这两条是关于股东知情权(也称查账权)的规定,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础性权利,特别是对于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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