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莉:论我国企业破产简易程序之构建(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首先,相较于一般企业,中小型企业规模更小,破产债务较少,债权债务关系也更为简单,这类企业的破产案件处理难度更小。而现行企业破产制度的设计更多考虑的是大型企业破产的情形。这种破产制度通常设想破产企业尚存大量有价值的破产财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都能够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并为企业破产设计了较为完整的清算和重整程序步骤,如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确认债权规则等。对于中小型企业破产而言,这种破产程序就未免显得过于繁琐。“有效的破产制度不仅有利于债权人,也有利于整体经济利益。”
其次,中小型企业在财务困境中往往面临着大型企业不会遇到的特别的困难。例如,相较于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难获得银行的商业贷款,其获得贷款的条件往往是以个人资产提供担保,从而使企业债务延伸到个人。同时,中小型企业在面临财务危机时,更可能孤注一掷,采取高风险的策略企图拯救企业,因为企业关联了企业主几乎所有的“身家性命”。因此,与一般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在破产中可能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财务问题,这也就意味着,在一般破产程序中,中小型企业可能缺乏足够的资金支付破产费用。而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将被终结。这也就意味着,在我国当前的企业破产法之下,中小企业面临着无法破产的困境。
最后,现有的企业破产制度难以处理中小型企业破产中通常涉及的混合在一起的企业和个人债务。正如上述所言,中小型企业的债务往往延伸到个人,在其经营过程中也更可能因为缺乏专业的管理知识而出现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现象。因此,中小型企业破产往往伴随着个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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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破产简易程序是实现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按照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一般破产案件从提交破产申请到程序终结,至少经过6个月的时间。有学者指出,“从全国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来看,破产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都要2-3年时间。”如此长的审理周期一方面无形中提高了企业破产的成本,打击了企业利用破产制度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造成了法院破产案件积压的问题。
针对不同难易程度的破产案件设计不同的程序不仅是程序适当、费用相当等原理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繁简分流、解决破产案件积压问题、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要求,“在确保利害关系人程序和实体权利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建立破产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机制”,以提高审判效率。中小型企业的破产案件通常较为简单,其一般希望破产程序能够在法院和管理人的指导和主持下进行,以便尽快核清债权债务关系,分配剩余财产,尽早脱身。而相对复杂的破产案件则通常更注重程序的完整性,保障债权债务得到有序清偿。破产简易程序的建立可以对涌入法院的破产案件进行分流,使案件的难易程度与程序的繁简相适应,避免出现“程序供给相对不足或程序成本过高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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