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莉:论我国企业破产简易程序之构建(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二)德国
德国简易破产程序规定在德国破产法第九章“消费者破产程序和其他小型破产程序”中,作为个人破产程序的一部分予以适用。德国个人破产程序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仅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此时直接适用关于简易破产程序的规定;另一种方式是由债务人单独或与债权人同时提起申请,则在简易破产程序之前,先要进行法庭内关于债务清理的调解程序,在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理计划未获通过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因此,德国简易破产程序是服务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其适用范围也就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德国破产法的规定,其简易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债务人为不从事或不曾从事独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以及债务人曾经从事独立经济活动,但其财产关系简明清晰,且不存在因劳动关系所生的债权。所谓“财产状况简明清晰”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于提出破产程序申请的时刻少于二十人的情形”。“债务人财产状况简明清晰且债权人人数或债务数额微小的”案件,且简易破产程序或程序的个别部分经破产法院命令可以书面方式进行。破产撤销和担保物的变价不是受托人的权利而为破产债权人享有,但债权人会议可以委托其行使,产生的费用从所取得的财产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破产财产偿还。对于破产财产可实行简易分配,方式是保留现存财产的形式不予变现,由债务人向受托人支付一笔相当的款项代替变现,但在裁判前应当听取破产债权人的意见。一般程序的简化措施,包括简化公开公告程序,仅以摘要形式进行公告、省略对是否继续进行破产程序的审议而仅召开审查所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会议等。
(三)日本
从19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日本破产法在第八章规定了小破产制度,也就是简易破产制度。但是日本在2004年修订破产法时废除了小破产制度,而仅在“分配”一章中规定了简易分配程序。该简易分配程序是指,可以进行最后分配的案件在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替代进行简易分配,条件如可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不足1000万日元。其是对最后分配的替代程序,虽然对整个破产程序起到了简化作用,但仅限于分配阶段。
因此,即便小破产程序在日本已经被废除,其对我国仍有借鉴意义。根据日本原破产法的规定,对于属于破产财团的财产价值不满100万日元的案件,法院必须做出适用小破产的决定。根据法院做出决定所处的阶段不同小破产又分为同时小破产和异时小破产,前者是指在破产宣告的同时必须做出小破产决定,后者则指在破产程序中发现符合小破产程序的,可以做出小破产决定。小破产的决定是可以取消并允许提出不服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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