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莉:论我国企业破产简易程序之构建(7)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孙小莉:论我国企业破产简易程序之构建


三、企业破产简易程序的关键目标
企业破产简易程序作为破产法的一部分,当然应当符合破产法所追求的一般价值目标。对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总结了各国破产法已形成的一些共同的追求目标:“1.为市场提供确定性以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2.资产价值最大化;3.在清算和重组之间求得平衡;4.确保对处境相近的债权人的公平待遇;5.规定及时、高效并公正地解决破产事务;6.保全破产财产以便公平分配给债权人;7.确保有一部鼓励收集和提供资料的有透明度和可预测的破产法;8.承认原已存在的债权人的权利,就优先债权的排序确定明确的规则;9.建立跨国界破产的框架”。
但是企业破产简易程序是为适应中小型企业破产的需要而产生的,考虑到中小型企业破产案件所具有的规模更小、破产债务较少、债权债务关系更为简单、处理难度更小,以及中小企业财务能力有限,可能无力负担破产费用的特点,企业破产简易程序应尽量降低普通破产程序的复杂性及其对中小型企业的破产费用。因此,其目标应该着重强调建立快捷、简单、灵活和低成本的破产程序。
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还建议建立制裁制度,以防止破产简易制度的滥用,并惩罚不当行为者。据统计,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数量不足美国的0.2%,不足西欧全部国家的1.16%。笔者以为,在我国当前破产程序利用率低,未能发挥出其基本职能和效用的情况下,首要任务仍是鼓励中小企业援用破产程序,使破产制度发挥其应由的作用,而不是防止滥用。在未来我国破产制度利用率提高,再谈防止滥用亦无不可。
四、企业破产简易程序的启动
(一)适用范围
通过对上述国家简易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的总结,可以发现,简易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三种立法例:(1)以破产财产数额大小为标准,如日本小破产适用于破产财团的财产价值不满100万日元的案件;(2)以所负担债务总额为标准,如美国对将从破产程序开始之日起,所负担的担保及无担保债务不超过2,725,625美元的“人”认定为“小企业债务人”;(3)混合标准,如德国简易破产程序适用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简明清晰且债权人人数或债务数额微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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