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莉:论我国企业破产简易程序之构建(6)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日本小破产的简易性主要体现在:
(1)原则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期与债权调查日期合并;
(2)除部分债权人会议决议外,以法院的决定代替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3)一次性分配,即最后分配,但允许追加分配;
(4)公告的简化;
(5)不设置监察委员。
(四)联合国
2013年开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开始对中小微型企业破产问题的予以关注,并着手起草中小企业简易破产制度的建议草案,2019年12月公布了最新的简易破产制度案文草案(下文简称草案)。该草案在对世界各国简易破产制度进行考查的基础上,结合小微企业的特殊性及其在实践中面临的特殊问题,较为全面地构建了简易破产制度。
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简易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内容范围,前者指适用于所有小微企业,后者指简易破产程序应包含简易清算和简易重整。(2)简易破产制度的关键目标包括“(a)提供快捷、简单、灵活和低成本的破产程序;(b)使这些程序易于援用和便利易行;(c)通过这些程序能够对无生存能力的小微企业进行快速清算和继续经营有生存能力的小微企业;(d)确保对小微企业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受破产程序影响的人实行保护;(e)制定有效措施[解决债权人不参与问题][促进债权人参与]和解决破产带来的社会耻辱担忧;(f)实施有效的制裁制度,防止滥用简易破产制度,并对不当行为规定适当的惩罚”。(3)无论是简易清算还是简易重整程序都可以适用的具体程序的简化,如关于通知、申报和证明债权的手续的简化等。(4)尽量减少债务人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应当满足的条件标准。
(5)简易破产程序的申请和启动。在对简易破产程序的共同特征部分做了统一规定后,草案针对简易清算程序和简易重整程序的不同特点,分别对两种程序应具有的特征做了总结。
通过上述对三国以及联合国有关简易破产程序的探索,不难发现,美国、德国、日本现行破产法并没有规定一整套完整的简易破产程序,而是在已有的破产法基础上进行构建,各自的侧重点不同。美国简易程序集中在第11章。德国简易破产程序是个人破产程序的一部分。日本修法前的小破产程序并没有明显的侧重倾向,但在删除小破产程序而仅规定简易分配程序的情况下,其简化的侧重点转变为分配环节。正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所总结的,“简易破产制度的具体特征随各法域而异,不可避免。”在构建我国的简易破产程序时应考虑到实践中已有的对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经验,处理好简易破产程序与其他可能的简易审理程序的关系。此外,各国对简易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均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程序的简化措施上主要包括债权人会议制度的简化、分配程序的简化、程序性事项如公告的简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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